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蔡志宏、趙彥強、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趙小蓓
- 原告劉永俊、我之藝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劉永俊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小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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