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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志宏趙彥強張新楣

抗告人
劉永俊
抗告人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小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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