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 抗告人
- 劉永俊
- 抗告人
-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趙小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