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
- 抗告人
- 陳明揚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在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范紘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
范紘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