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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蘇錦秀

抗告人
陳明揚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在堂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范紘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8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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