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6號
- 原告
- 張松年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偉律師
- 被告
- 昆山中仁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秀珍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四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30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對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一億元之範圍內假扣押,該假扣押執行事件併入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904號執行事件。嗣經拍賣原告名下之不動產後,本院民事執行處
),將該假扣押債權列入分配。原告對該假扣押債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上述假扣押事件所欲保全之本案債權部分已由被告提起訴訟,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事件受理後,於106年10月31日判決,因當事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