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
- 上訴人
- 許振禮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許振年
- 上訴人
- 許麗玉
- 上訴人
- 許麗蘭
- 被上訴人
- 段樹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萬5,428元【計算式:950萬1,713(元)(即系爭建物起訴時之市價)(參外放之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1/4(即上訴人之應繼分)≒237萬5,4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