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莫佩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 訴 人 莫佩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夢田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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