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
- 上訴人
- 阮文豪
- 被上訴人
- 祜華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又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1,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