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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章榮

上訴人
李定陸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
即原告
2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敦仁即惠康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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