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8號
- 上訴人
- 李定陸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
- 即原告
- 2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敦仁即惠康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