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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昌義

上訴人
楊廣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5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