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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8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碧惠

上訴人
張明德
被上訴人
陳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