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4號
- 抗告人
- 余俊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訴字第98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984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訴字第984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