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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碧惠

112年度訴字第983號、第985號

抗告人
余俊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112年度訴字第983號、第9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3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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