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抗 告 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錦達事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