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上訴人
- 陳立伸
- 被上訴人
- 簡力儒
周煒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萬元(擇上訴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爭訟之借款債權額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27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