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王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聖恩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萬8,827元,應徵裁判費29萬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宣聖恩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萬8,827元,應徵裁判費29萬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