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洪麗芳即洪嘉勝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麗芳即洪嘉勝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