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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0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吳佳忠
代理人
吳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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