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文德、李彥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張文德 代 理 人 李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胡菘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