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韋中
- 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蘇睿騏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000,000元 CH279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