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韋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中 代 理 人 陳國華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蘇睿騏 107年1月3日 107年1月3日 10,000,000元 CH279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