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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聲請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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