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浩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396號 聲 請 人 張浩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1日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僅係手寫,未於上開本票上蓋公司大章,並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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