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聲請人
杜景輝
聲請人
柯慶龍
聲請人
前列杜景輝、柯慶龍共同
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代理人
前列杜景輝、柯慶龍共同
代理人
巫星儀律師
相對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婁成福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即第三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負有債務,為明瞭相對人目前清算程序之現況,爰聲請准予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提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判決等影本以證其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