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黃麟惠
- 訴訟代理人
- 袁瑞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何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均律師
歐苡均律師
林明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是否涉與吳松憲等人共同詐欺被上訴人,而為本件民事訴訟兩造間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前提,且為相關聯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