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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6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高御庭

聲請人
李彥川

上列聲請人因國防部軍備局與鄧造棟等6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之情形,始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李鏡江為坐落臺北縣○○鎮○○段○○○段000○000號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臺北市○○區○○○村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自始即為自地自建,其基地純屬私有,竟被暗中登記為國有;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於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事件中使用偽變造公文書,致使鄧造棟等人遭判拆屋還地,聲請人已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原土地登記行政處分無效,與上開民事判決有同等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當事人。又依聲請人所提確認申請書、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函、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等件,足見上開民事事件與聲請人所陳其父李鏡江、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乃至聲請人所提起之另案行政訴訟均無關連,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之利害關係,顯難認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此外,上開事件原告國防部軍務局現已改制,經所管單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函復略以:考量聲請人非屬上開事件當事人,案件爭執內容亦與聲請人無涉,基於保護個人資料,不同意聲請人閱覽該案卷宗等語(本院卷第36頁)。是本件聲請人未經上開事件當事人同意,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6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