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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黃麟惠
被告
何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複代理人
陳渝律師

朱茂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2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關於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成立之部分,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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