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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筠雅

上訴人
蘇怡儒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上訴人
王俐文
被上訴人
王欽龍
被上訴人
林昆峰
被上訴人
王登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8,000元(計算式:89萬8,000元+90萬元+3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54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雖列康皓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檢附委任狀,請補正委任狀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