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王生發
- 被告
- 陳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業據被告陳報在案,復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判決、債務清償協議書、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記載之被告地址可參,應可認定。職是,依前開規定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