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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荃博科技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債務人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皆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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