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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83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
陶鷺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鷹騰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 項、第88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未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證明文件、股東名簿、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記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報表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記錄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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