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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
    張浩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396號 聲 請 人 張浩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萬元,到期日為113年8月1日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火星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僅係手寫,未於上開本票上蓋公司大章,並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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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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