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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12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培元

聲請人
即 反請求
相對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翔謙律師
相對人
即 反請求
聲請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貳四㈡⒊倒數第3行第1個「A02」及倒數第1行「A02」之記載(即裁定第10頁),均應更正為「A0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12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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