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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世源

債務人
時維志
代理人
葛顯仁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225元【計算式:(4+1)×43×15-1,000=2,225】;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
      、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⒊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車號LGC-0158之行照影本及估價單。
      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
      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
      冊。
  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
      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⒎提出「唐成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時維志即建大實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時維
      志即紅頭泰國蝦(統一編號:00000000)」依稅捐稽徵機
      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憑證辦法設置之108至112年度全年簡
      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提出適當單據或證明文件
      ,列表說明其經營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所
      租賃店面之坪數,及108至11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
      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
  ⒑說明債務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
      。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
      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
      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⒒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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