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章榮鄭欣怡陳月雯

上訴人
黃麟惠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被上訴人
何宗翰
訴訟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歐苡均律師

林明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詐欺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是否涉與吳松憲等人共同詐欺被上訴人,而為本件民事訴訟兩造間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前提,且為相關聯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