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
- 上訴人
- 汪林祥
- 上訴人
- 汪光祥
- 上訴人
- 汪亦祥
- 上訴人
- 汪淑卿
- 上訴人
- 汪淑賓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7,83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5,000元×(44.76+18.5)平方公尺+82,934元=7,357,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