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邱光吾

上訴人
汪林祥
上訴人
汪光祥
上訴人
汪亦祥
上訴人
汪淑卿
上訴人
汪淑賓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57,83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5,000元×(44.76+18.5)平方公尺+82,934元=7,357,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