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6號
- 原告
- 黃麟惠
- 被告
- 何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渝律師
朱茂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2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關於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是否成立之部分,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