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9號
- 上訴人
- 蘇怡儒
- 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俐文
- 被上訴人
- 王欽龍
- 被上訴人
- 林昆峰
- 被上訴人
- 王登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序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8,000元(計算式:89萬8,000元+90萬元+3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54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7,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雖列康皓智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檢附委任狀,請補正委任狀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