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0,975元(參本院112年5月19日111年度補字第701、703、79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