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黃瀞儀
  •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孟碧美、趙鐵雄

  • 原告
    控元電子
  • 被告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控元電子(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雙鳳 法定代理人 孟碧美 訴訟代理人 朱植通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雲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鐵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4月3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宋姿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