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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邱于芸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00 被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000 訴訟代理人 許靜玟 被 告 台灣工商發展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000000000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全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萬貳仟柒佰零貳元,暨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玖拾陸萬零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捌萬貳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理由如附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示。 二、被告辯稱:對原告所主張實體上法律關係、程序上法律關係及請求數額都沒有爭執,但希望可以在金門縣政府召開協商會議終結前先暫停審理。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開發保證函申請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放款利率查詢、金門縣政府函文、匯款傳票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至被告陳稱希望在金門縣政府召開協商會議終結前先暫停審理等語,不符民事訴訟法所定停止訴訟之要件,尚難准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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