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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王生發
被告
陳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業據被告陳報在案,復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3號判決、債務清償協議書、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記載之被告地址可參,應可認定。職是,依前開規定之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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