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德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陳德峰 代 理 人 林耀泉律師 李榮林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