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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趙彥強

聲請人
鄭語彤兼陳萬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6ND0025218-2 1 1,000 2 96ND0023031-3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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