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詹樹林即詹黃安妹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詹樹林即詹黃安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0088-ND-0000630-7 1 1,000 2 0088-ND-0000631-9 1 1,000 3 0088-ND-0000632-0 1 1,000 4 0088-ND-0000633-2 1 1,000 5 0088-ND-0000634-4 1 1,000 6 0088-ND-0000635-6 1 1,000 7 0088-ND-0000636-8 1 1,000 8 0088-ND-0000637-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