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3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詹朝傑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楊添才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楊添才(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失蹤前住○區○○路000巷00弄0號1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新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楊添才(男、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97年8月29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楊添才之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一親等、三親等、人壽保險、入出境、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申辦、財產資料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新北○○○○○○○○○114年1月17日新北淡戶字第1145970446號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2月25日新北市殯館字第113517429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2月25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15302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27日新北社助字第1132573563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133228817號函、新北市淡水區公所113年12月27日新北淡社字第1132623555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2月26日移署資字第1130155799號函、勞工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5日保普生字第1131308583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3年12月26日新北處字第1130013701號函附之個人資料列印等件可憑,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己身一親等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個人任職董監事、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件可證。且經新北○○○○○○○○○於97年8月28日發現楊添才失蹤,並在同月29日報警協尋,但至今均未尋獲,有前揭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可憑,而聲請人雖曾電詢失蹤人楊添才之孫楊明學表示楊添才於80年間去世,但無法提出其死亡證明,亦未曾辦理除籍,因此同意本件聲請等語,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可見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楊添才確於於80年間已自然死亡,仍有為死亡宣告必要,惟楊添才係97年8月29日始經報警協尋,其當時為逾80歲之人,至今已逾失蹤3年法定期間,則聲請人請求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