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9號
- 抗告人
- 郭怡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