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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得利高英賓莊宇馨

聲請人
林素娟即華美茗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正昌間給付工資等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本院115年度勞抗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正昌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同院114年度救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5年度勞抗字第2號),並就抗告程序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已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應徵之抗告裁判費已全額繳足,無須再為繳納,參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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