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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柏仁

聲請人
張文俐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補字第7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36號受理,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新店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郵局、農會帳戶存摺影本為證,且聲請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尚須經調查辯論,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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