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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石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4年度補字第1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因寄存送達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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