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3號
- 上訴人
- 周言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仲志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2,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7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仲志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2,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