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王邦臻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卓筱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林瓊華 300,000元 FV0015347 1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