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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王邦臻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卓筱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林瓊華 300,000元 FV0015347 1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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