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許字第1號
- 抗告人
- 李松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ESCALATION INVESTMENTS LTD.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以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