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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許字第1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抗告人
李松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ESCALATION INVESTMENTS LTD.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以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仲許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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